第一章 总则

第一条  本基金会的名称:福建卢嘉锡科学教育基金会。

第二条  本基金会的性质:从事公益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 本基金会的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鼓励科学创新,支持人才培养。

第四条  本基金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、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 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肆佰伍拾万元,来源于发起单位: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壹佰壹拾肆万元、厦门大学壹佰万元、福州大学壹佰万元和发起个人:卢嘉锡亲属壹佰叁拾陆万元。

第六条  本基金会的住所:福州市杨桥西路155号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物理楼801室。

 

第二章 业务范围

第七条 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:

(一)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中的前沿项目;

(二)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、教育工作者;

(三)组织有关学术交流活动;

(四)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的专项奖励;

(五)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资助。

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 

第三章 组织机构、负责人

第八条  本基金会由5-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。

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 5  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 

第九条  理事的资格:

(一)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二)愿意承担本基金会分配的任务,并积极完成;
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。

 

第十条 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:

(一)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、主要捐赠人、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。

(二)理事会换届改选时,由业务主管单位、理事会、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,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。

(三)罢免、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
(四)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,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/3

 

第十一条 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:

(一)有权参加理事会议,了解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二)有权了解本基金会资金的运作情况;

(三)有义务向社会各界听取对本基金会的评价,促进本基金会的事业发展;

(四)有义务向本基金会提供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各类活动的建议。

 

第十二条 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。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制定、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、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
(三)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,包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;

(四)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;

(五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;

(七)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听取、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,检查秘书长的工作;

(九)决定基金会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